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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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第 4 頁: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目 |
第 8 頁: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9 頁: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13 頁: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21 頁: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
第 24 頁: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劃分:
1.劃分為兩類納稅人標準——住所和居住時間
(1)住所——習慣性住所,即: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為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居住時間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
【提示1】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提示2】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要件,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2.居民納稅人——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一個納稅年度)的個人。
3.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稅。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一個納稅年度)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