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7分,2009年的分值為8分。在2010年的考試中,本章分值估計在15分以上。
【考點1】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1、境內的含義(P79)
【例題·多選題】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應繳納營業稅。下列各項中,應繳納營業稅的有( )。
A、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B、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C、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D、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均應繳納營業稅。
2、應稅勞務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混合銷售行為(P79)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解釋】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兼營行為(P80)
(1)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繳納增值稅)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教材有關此處的規定已過時)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相關推薦:201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