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一)一般規定(P89-90)
1、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自2004年12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例題·單選題】某運輸公司2010年4月取得運輸收入200000元,當月購買一臺稅控收款機,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發票。已知該公司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3%,該公司當月應繳納營業稅( )元。
A、5887.68 B、 5251 C、5456 D、6000
【答案】C
【解析】應納營業稅=200000×3%-3744÷(1+17%)×17%=5456元。
200000×3%-3744/(1+17%)×17%
(二)具體規定
1、交通運輸業(P90)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為從事交通運輸的納稅人提供交通勞務所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建筑業(P91)
(1)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4)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如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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