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1分,2009年的分值為8分,題型全部為客觀題。在2010年的考試中,本章分值估計在15分到20分,考生應重點關注房產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考點1】房產稅的納稅人(P158)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租賃、出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6、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例題·多選題】根據房產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房產稅納稅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房屋,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
B、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的房屋,該集體單位為納稅人
C、產權屬于個人所有的營業用的房屋,該個人為納稅人
D、產權出典的房屋,出典人為納稅人
【答案】ABC
【解析】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考點2】房產稅的計算(P160)
【解釋】房產稅按“年度”計算。
1、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釋】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解釋】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相關鏈接】出租居民住房適用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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