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第 3 頁: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
第 5 頁: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6 頁: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8 頁: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2 頁: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
第 13 頁: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一)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了解)
(二)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了解)
(三)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稅問題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支付各種免稅之外的保險金的征稅方法
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七)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稅問題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方法為: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l2年的按l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了解)
(十)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 ”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了解)
(十二)個人取得有獎發票資金征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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