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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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特征
(1)同一行為對同一對象,涉及兩個稅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
(2)并不是兩個稅種要同時交稅,而是要合并納稅。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
(1)由主營業務來決定其交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2)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案例1】 甲以3000元的不含稅價銷售空調給乙,該行為應交增值稅,銷售的同時又代為安裝收取了100元的安裝費,這100元安裝費應交營業稅。由于甲的主營業務是銷售空調,所以一并征收增值稅。(見圖1)
圖1
【案例2】甲是一個裝修公司,為乙提供裝修服務,應該交營業稅,甲提供裝修服務的同時包工包料,向乙銷售涂料,就應該交增值稅。甲作為裝修公司的主營業務應該收營業稅,則合并征收營業稅。(見圖2)
圖2
★兼營行為的特征
不同行為,對不同對象,不同的業務兼而有之。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分別計征增值稅與營業稅。
(2)不能分別核算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使用稅率。
【案例】酒店甲晚上向A提供客房服務,應交營業稅。酒店甲設有一個小賣部賣啤酒,第二天上午把啤酒賣給B,銷售啤酒的行為應征收增值稅,這兩項如能分別核算則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沒有分別核算清楚,則一并征收增值稅。(見圖3)
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