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描述有何區別。
【答案】知識點: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沒有所有權的,說明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分紅的時候再交,所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所有權的是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職工沒有實際所得,所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所得中,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B.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C.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轉讓時所獲得的收入
D.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
【答案】CD
【解題思路】本題屬于記憶+分析型考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僅作為分紅依據,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時所獲得的收入、以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B。考生應當明確: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無論是否擁有所有權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之上便可成功排除選項AB,否則很容易將選項B錯選。本題選項不變,換一個題干就可以考查征稅項目。選項C
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選項D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9、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教材中184頁解釋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都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但是191頁又說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稅。兩個不是矛盾嗎?
【回答】
(1)國稅發[1991]155號文規定(1991年10月9日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2)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2006年11月27日發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根據以上兩項規定,納稅人應區分不同的時間段,分別適用印花稅的征收規定。現行按照2006年的新政策執行,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有( )。
A.商品房銷售合同
B.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C.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D.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答案】ABD
【解題思路】本題屬于記憶+比較型考題。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錯因分析】本題易錯選項為:選項C。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所書立的合同。前者按“技術合同憑證” 征稅。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考生出錯的原因主要是混淆了“專利申請權轉讓”與“專利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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