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
第 2 頁:二、仲裁(掌握) |
第 6 頁:三、民事訴訟 |
第 12 頁:四、行政復議 |
第 15 頁:五、行政訴訟 |
(五)判決和執行(熟悉)
1.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例題·分析題】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分析二審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析】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法院判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甲、乙公司間的合同糾紛消滅;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時,乙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非經法定審判監督程序,該判決不得撤銷。
2.執行
(1)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2)執行機關
情形 |
執行機關 |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
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
(3)9種執行措施(熟悉)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例題·多選題】(2008年多選題)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執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 )。
A.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D.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正確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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