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
第 2 頁:二、仲裁(掌握) |
第 6 頁:三、民事訴訟 |
第 12 頁:四、行政復議 |
第 15 頁:五、行政訴訟 |
(三)起訴和受理
情形 |
起訴程序 |
時間要求 |
選擇復議 |
直接起訴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先復議,再起訴 |
(1)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必經復議 |
必須先復議,再起訴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掌握)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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