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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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
第 2 頁:二、仲裁 |
第 5 頁:三、民事訴訟 |
第 10 頁:四、行政復議 |
第 13 頁:五、行政訴訟 |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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