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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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
第 2 頁:二、仲裁 |
第 5 頁:三、民事訴訟 |
第 10 頁:四、行政復議 |
第 13 頁:五、行政訴訟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提示: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都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例題1·多選題】下列爭議解決方式中,適用于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的有( )。
A.仲裁 B.民事訴訟
C.行政復議 D.行政訴訟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例題2·判斷題】對于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010年)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所以,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能夠排除訴訟管轄權,題目表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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