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3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5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6 頁:第五節 法律責任 |
第五節 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稅務登記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于2000-10000元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申報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偷稅
1、偷稅行為的界定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未構成犯罪的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偷稅罪的界定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
【解釋】偷稅比例=偷稅數額÷應納稅額(包括已經繳納的和偷稅未繳的)。
(3)偷稅罪的法律責任
①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②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解釋】扣繳義務人偷稅稅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三、逃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扣繳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收繳發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六、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當事人只能首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只有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沒有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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