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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補充或者廢止,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
①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系。
②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當事人協商一致,一方當事人即可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終止或由單方提前終止。
①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表2.4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條件 |
情形 |
提前通知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可隨時通知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不需事先告知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提示】除提前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②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012年多選題】
表2.5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條件 |
情形 |
提前通知(無過失性辭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隨時通知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裁減人員(經濟性裁員)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
【提示】除隨時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1·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要執行的程序有()。
A.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B.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C.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D.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勞動合同的終止【★2012年、2010年多選題】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④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或者宣告失蹤的;
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⑥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
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所謂“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例如: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①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③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⑦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⑧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2012年單選題】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表2.6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計算標準 |
具體內容 |
補償年限的計算標準 |
①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
補償基數的計算標準 |
①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
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計算 |
2008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新規定執行,兩段補償合并計算 |
5.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1)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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