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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2011年多選題】
(1)勞動爭議的范圍。
①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③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④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提示】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不是統一的,協商和調解不是必須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過仲裁。
2.勞動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②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③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
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提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提示】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勞動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仲裁法》。
(1)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①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②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③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申請和受理。
①申請時效。【★2012年多選題】
表2.7勞動仲裁時效
種類 |
時效期間 |
一般情形 |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
時效的中斷 |
勞動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時效的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提示】對上述中止和中斷的理解,可以參考第一章訴訟時效。
②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③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
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開庭和裁決。
①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②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 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③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⑤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⑥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
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4.勞動訴訟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 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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