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主要內容導圖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三)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的特點
(1)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不需要繳納任何保險費,完全由用人單位繳納;
(2)醫療待遇比非因工負傷、患病的醫療待遇高;
(3)不但要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還要根據其傷殘程度提供經濟補償、職業康復等,對因工死亡的勞動者遺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和工傷保險基金
(1)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全部職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2)工傷保險基金。
①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
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②工傷保險基金存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③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3.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1)工傷認定。
情形 |
內容 |
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視同工傷 |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①故意犯罪; |
【例題6·單選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是()。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
B.患職業病
C.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
D.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自殘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
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4.工傷保險待遇
表2.14工傷保險待遇的種類
種類 |
待遇 |
工傷醫療待遇 |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
傷殘待遇 |
(1)生活護理費; |
遺屬待遇 |
(1)喪葬補助金; |
【提示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提示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兩項遺屬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5.工傷保險費用支付途徑
表2.15工傷保險費用支付途徑
支付途徑 |
支付項目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
6.特別規定
(1)工傷保險中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③拒絕治療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