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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時間和納稅期限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表4.6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時問 |
備注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
貨物發出的當天 |
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銷售應稅勞務 |
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
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
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的除外 |
進口貨物 |
報關進口的當天 |
(二)納稅地點
1.一般規定為:固定業戶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在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繳納增值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
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納稅期限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提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2.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白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例題14·多選題】下列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陳述,正確的有()。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B.委托商場銷售貨物,為商場售出貨物的當天
C.將委托加工貨物無償贈與他人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D.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所以選項A錯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所以選項B錯誤;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當天;進口貨物,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天,所以選項C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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