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最低工資的含義
指勞動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時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10)最低工資的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
(11)工資支付形式
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12)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3)經濟補償工資計算標準
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14)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
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15)可以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 標準);
5、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6)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