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條件下工資的支付
(1)一般計算基數
一般計算基數:職工的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是正常條件下單位時間內職工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后應得的工作。
(2)勞動者日工資折算
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國家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
(3)實行計件工資勞動者加班工資要明確的前提
1、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應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一般不能依據定額工時進行換算,即勞動者在制度時間內完成定額任務后額外的工作不能算加班;
2、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需完成定額任務并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方可執行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規定。
(4)法定休息日、法定帶薪節日加班超過8小時后加班工資確定其超過部分仍按原標準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5)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6)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產假(包括流產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勞部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這一規定只限于在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統籌范圍內的企業。
(7)婚喪假工資
按(80)勞部薪字29號文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如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直系親屬死亡在外地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
(8)探親假工資
國發[1981]36號文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照發工資。
(9)病假工資
按照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從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之日起,應為“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作的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
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
超過6個月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