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源泉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
1.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三、新增: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
(一)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1.中國境內企業 (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 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四)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 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 (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2.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 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六) 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于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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