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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出口貨物和勞務增值稅征稅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晶、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日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其他出口貨物和勞務。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
【提示】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一)認定和申報
1.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2.稅務機關受理企業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后,應及時審核并向企業反饋審核結果。
3.生產企業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15欄)。
(二)若于征、退(免)稅規定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3.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4.卷煙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批準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購進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5.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
(三)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l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5.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四)違章處理
1.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2)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El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4.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5.問題規定。
(1)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②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③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2)對擬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的騙稅企業,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點。
(3)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問.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4)出口企業自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按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5)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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