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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貨方記錄銷項稅額和購貨方正確抵扣稅款的憑證,它對增值稅的計算與管理起決定性作用。這部分內容應熟悉以下幾方面:
一、專用發票的聯次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1.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3.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分為三聯票和六聯
票,第一聯:記賬聯,承運人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受票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受票方記賬憑證;第四聯至第六聯由發票使用單位自行安排使用。
二、專用發票的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三、專用發票領購和使用(★)
(一)專用發票的領購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二)《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1.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3.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4.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三)《營改增》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1.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
3.試點納稅人使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稅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4.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的辦法繼續執行。
四、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等,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
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提示】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關于貨運專票開具悶題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5.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五、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六、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開票有誤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服務中止、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七、專用發票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提示】1.只要是丟一個,都是以原件做記賬憑證,以復印件作為留存備查。
2.丟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1.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關于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代開專用發票是指為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系的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
行為。代開發票、虛開發票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照偷稅給予處罰。對納稅人取得代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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