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原則、保障公民權利原則、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
(二)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 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群眾路線在黨和國家、 社會生活中的運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二者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確立和貫徹堅持這一原則,實現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1)民主集中制是“政權組織” “政權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
(2)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基礎。在普選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意機關、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選舉政府。這是民主集中制的決定性方面,是基礎。
(3)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行政機關集中地處理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行政事務,并以此來維護和保障人民的民主。這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4)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是統一的,這構成了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指行政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權來自人民代表大會的授予,“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指通過行政機關的集中統一工作,體現人民的意志,促進和保障民主。切不可將民主集中制理解為一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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