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民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從事或不從事一定行為,也可要求國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
依照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 在我國,凡是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1)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權客體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
①批評、建議權。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批評建議權的行使有利于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②控告、檢舉權。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系;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是出于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③申訴權。其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2)取得國家賠償權。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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