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報考條件
1、 問:關于"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理解?
答: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鄉鎮街道、垂直管理系統基層單位、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及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2、問:"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以何種身份報考?
答: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基層工作年限"不限"的職位。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3、問: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如何界定?
答: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18日。
4、問: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基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離校報到之日算起。
5、問:如何理解"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這一條件?
答:這個條件是指1977年12月18日至1995年12月18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2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6、問: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答:市級公安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按照現行公務員報考年齡規定執行。
區縣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為,一般不超過30周歲(即1982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即1977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勞教所一線干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即1982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等職位招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即1977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即1987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7、這次對報考公務員的學歷有何規定?
答:報考者需具備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經上海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安、司法系統基層人民警察等部分職位可放寬到大專學歷。
學歷是指經國家認定或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或成人教育機構負責發放的畢業學歷。
8、問:在全國各軍隊院校取得學歷證書的人員可否報考?
答:在全國各軍隊院校學習,獲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的人員就讀期間必須為現役軍人,報考時須提供當年軍人服役證;在全國各軍隊院校學習,獲得國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證書的人員,當年必須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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