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哲學家休謨曾說“一切人類努力的偉大目標在于獲得幸福”,這句話表明幸福對于人類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當下雖然我國經濟發展極其迅速,民眾的幸福指數卻依然不高,尤其是在商業領域,廣大民眾作為消費者,其幸福常常得不到保障——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國家合格標準當作擺設,法律監管成效甚微,甚至侵害消費者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要保證消費者幸福,關鍵要加強制度建設。
消費者的幸福關乎我國經濟發展的未來。消費事關經濟發展,消費者權益事關民生,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事關社會進步。消費者更幸福,就意味著權益更有保障,我們的發展才更有動力。消費者的幸福既源自于良好的消費環境,也與保質保量的商品和服務息息相關。要想構建良好的消費環境,獲取優質的商品與服務,關鍵要加強制度建設,使得消費者權利得以充分保障,生產者的逐利之心得到約束。習總書記言:“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而針對消費者,要把權利放到制度的“盔甲”里。
保障消費者幸福,要打造全方位的制度“盔甲”。要用制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完善全面的制度是其基礎和前提。沒有可以依托的法律法規和與時俱進的國家標準,生產者便會為了利益而違背商業倫理道德;有漏洞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也會使得生產者和銷售者有機可乘。因此,一要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豎起屏障;二要將消費者協會的協調處理投訴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上來,使其能夠更多參與到保障消費者權利的工作中;三是針對新興的如互聯網產品服務、不斷變化的家電行業等,設立更加完善的國家標準,避免出現像電視機生產廠家利用國家標準漏洞的現象出現。
保障消費者幸福,要讓制度“盔甲”真正披掛到位。要用制度保障消費者權益,關鍵還要把制度落實到位。徒有法律和標準,沒有落實到生活實際中,也起不到真實效果。現實生活中,雖然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約束,但實際上在食品生產、網絡購物等領域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卻并未得到應有的懲處。對此,一方面,應當加大對于生產者和銷售者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開展大規模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要加大懲處力度,提高相關違法者違法成本,“假一罰十”,確保相關制度落實到位。
追求幸福和快樂是人類社會的永恒主題,也是公共政策追求的終極目標。對于消費者來講,良好的消費環境就是幸福,保質保量的商品和服務就是幸福。唯有為我們的消費者打造一套百毒不侵的制度的“盔甲”,才能呵護他們真正的幸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