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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性公文的公告及范例
一、公告的含義、特點和類型
(一)公告的含義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于發布范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告的功能作了如下規定: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的用途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具體說,包括公布法律、法令、法規;公布重大國家事務活動,如國家領導人出訪、任免、逝世;公布重大科技成果;公布有關重要決定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所發布的公告(見后附范文)。
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法定事項,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根據法律條文向社會公布有關規定的公告。例如外交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9條的規定,繼續給予進入澳門的國家及地區的人員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免辦簽證待遇的公告(見后附范文)。
黨的機關公文中沒有公告,但有與之功能相似的“公報”。
(二)公告的特點
1.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布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布公告。
2.發布范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范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我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3.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布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于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布,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4.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三)公告的分類
1.重要事項的公告
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軍事行動等等。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新華社受權宣布我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都屬此類公告。
2.法定事項的公告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
《國務院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錄用國家公務員要“發布招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布的公告種類繁多, 有通知權利人登記公告,送達公告,開庭公告,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公告,財產認領公告,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公告等。
上述公告均屬法定事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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