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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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主要內容:①稅收征收;②建設資金征收;③資源費征收;④排污費征收;⑤管理費征收;⑥滯納金征收;
(2)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分類:①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②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③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⑤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許可和附期限許可;⑥以許可的內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3)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形式:①確定;②認可;③證明;④登記;⑤批準;⑥鑒證;⑦行政鑒定。
(4)行政監督
(5)行政處罰
19、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者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