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體檢
根據招考人數按1:1的比例,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體檢依照國家規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的要求執行。
在職報考者報名時未能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最遲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報考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相關條件,按《關于2010年度秋季全省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和《關于2010年度秋季全省檢察院系統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執行。
報考者或招錄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的7天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體檢缺席者,取消錄用資格。
六、考察
招錄機關對筆試、面試、體檢均合格的報考者組織報考資格復審、考察。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及工作表現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七、錄用
招錄機關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標準,確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都合格的人員為擬錄用人員,并按招錄機關的隸屬關系分別在福建公務員考試錄用網站和各設區市相關網站公示7日后,報省或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被錄用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由省或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發給錄用通知書。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內到招錄機關報到上班,否則取消錄用資格。
進入體檢、考察的人員因體檢、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職位空缺的,原則上招錄機關應從報考該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中按照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遞補人選。因特殊原因招錄機關不要求遞補的,應提出符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的理由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八、咨詢監督
(一)政策咨詢、技術和考務方面的有關問題可查詢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政策咨詢電話: 0591-87831375、87828087(政府系統咨詢),0591-87875512(黨群系統咨詢)。各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請見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電話咨詢服務時間為2010年8月19日至8月28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監督電話
省紀委、監察廳駐省公務員局紀檢組、監察室(監督電話):0591-87846080。監督電話服務時間同電話咨詢服務時間。
(三)銀行咨詢電話
建設銀行客戶服務熱線95533。
(四)成績查詢
報考者可在2010年10月29日后在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上查詢。各設區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公布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