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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域管轄(P19)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多選題)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多選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享有訴訟管轄權的法院有( )。(2008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據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據出票地法院
【答案】BC
【例題2·多選題】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起訴乙公司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題3·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
B.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ABC
【例題4·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0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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