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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復議決定(P26)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6、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時,對被申請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的有( )。(2007年)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B、適用依據錯誤
C、違反法定程序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答案】ABCD
7、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P27)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2007年)
A、該決定書作出之日
B、該決定書送達之日
C、該決定書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第60日
【答案】B
8、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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