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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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法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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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判決(P30)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對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3)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8、侵權賠償(P30)
(1)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解釋】在仲裁、民事訴訟中,均有調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例題1·判斷題】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
【答案】√
【例題2·判斷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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