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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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P42)
【解釋1】用人單位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解釋2】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注明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解釋】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址;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址。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P43)
(1)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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