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勞動報酬(★★★)(P44-45)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3)加班費(P45)
①(晚上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周末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春節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④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案例】張某的日工資為1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張某在2008年10月的一個周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國慶節法定假期加班了2天。
【分析】張某周六加班1天,獲得2倍工資報酬,即120×2=240元;法定假日加班獲得3倍工資報酬,即120×3×2=720元,合計96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張某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公司支付按應付金額(96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社會保險(P46)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9、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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