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工留薪期(P50)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作醫療的期間則稱為停工留薪期。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除依據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表2-1
帶薪年休假制度 |
醫療期 |
|
標準 |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
工資 |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特殊規定 |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
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P52)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勞動規章制度(P52-53)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綜合題)。
【解釋1】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解釋2】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規章制度告知過勞動者,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P53)。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P53)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補充或者廢止,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變更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解釋】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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