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參加人(★)(P67)
(1)當事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解釋1】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解釋2】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解釋3】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解釋4】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2)當事人代表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名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3)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P67)
(1)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仲裁員的任職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P68)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4、勞動仲裁管轄(★★★)(P68)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解釋1】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解釋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例題·多選題】上海市的張某與甲公司(注冊地為廣州市)于2010年4月1日在北京市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4月10日,張某被甲公司派往深圳市負責銷售工作。張某與甲公司出現勞動爭議,擬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張某可以選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 )。
A、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B、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C、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D、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案】CD
【解析】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深圳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廣州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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