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P63)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關于補償年限的計算標準
、俳洕a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趧趧诱叻且虮救嗽驈脑萌藛挝槐话才诺叫掠萌藛挝还ぷ鞯模瑒趧诱咴谠萌藛挝坏墓ぷ髂晗藓喜⒂嬋胄掠萌藛挝坏墓ぷ髂晗。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關于補償基數的計算標準
、僭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蹌趧诱咴鹿べY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3)關于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規定(P64)
、2008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照新規定執行,兩段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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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1年的,不區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劢K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案例】張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職甲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7月1日,甲公司與張某又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請問,甲公司應該如何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析】終止勞動合同時,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1)張某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2)張某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為6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甲公司需支付張某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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