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請時效(★★★)(P68)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例題·單選題】張某與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2008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工資,2009年1月1日,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張某應當在( )之前申請勞動仲裁。
A、2009年7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7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答案】B
(2)時效的中斷
勞動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時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申請與受理(★)
(1)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P68)
(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69)
7、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P69)
(1)公開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一章的仲裁】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8、勞動仲裁的裁決(★★)(P70)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計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解釋】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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