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經濟性裁員)(P58)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解釋1】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解釋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解釋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釋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擬裁減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公司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的有( )。
A、裁減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5.56%
B、裁減人員15人,占職工總數的8.33%
C、裁減人員19人,占職工總數的10.56%
D、裁減人員22人,占職工總數的12.22%
【答案】CD
【解析】(1)選項CD: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2)選項AB: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P58)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如果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那么勞動者可要求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例題1·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是( )。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B、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C、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D、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案】B
【解析】(1)選項B:屬于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選項ACD:屬于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例題2·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有( )。
A、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B、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答案】BD
【解析】(1)選項A: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2)選項C: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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