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的終止(★★★)(P59)
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P59)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2、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P60)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后果和責任(★★★)(P61)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解釋】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首先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合法,且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同時沒有支付的,可以責令其支付;如果仍不支付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解釋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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