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P65)
1、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解釋】勞動爭議的解決路徑: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二、勞動調解(★)(P65-66)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因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5、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例題·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勞動爭議調解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B、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C、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D、因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答案】C
【解析】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解釋1】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解釋2】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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