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了解)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P78)
1、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釋】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如鐵道部)、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單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承租人以發包人、出租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出租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出租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承租人為納稅人。
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P79)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1、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例題·多項題】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應繳納營業稅。下列各項中,應繳納營業稅的有( )。
A、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B、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C、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D、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均應繳納營業稅。
2、應稅勞務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混合銷售行為(P79)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解釋1】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銷售)和“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但納稅人并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或者只征收增值稅,或者只征收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其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解釋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解釋3】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4】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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