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三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8 頁: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
第 11 頁: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12 頁: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一般規定:(掌握)(選擇題)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特殊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繳納農業稅的土地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的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郵政部門的土地
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供熱企業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掌握,計算題)
“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8.人民銀行自用土地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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