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三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8 頁: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
第 11 頁: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12 頁: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書據、動產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于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于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經營活動的賬冊。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于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方法。
(1)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
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其他生產經營用賬冊。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問題:
1、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帳等,簿貼印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券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的統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除了稅法列舉的以上五大類應稅經濟憑證之外,在確定經濟憑證的征免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①由于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于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征稅。
②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③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如果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要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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