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三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8 頁: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
第 11 頁: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12 頁: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概念(了解)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單選性計算題)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了解)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選擇題)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多項選擇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具體按以下辦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與稅收優惠相聯系。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幅度稅額,而且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土地使用說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這樣,各地在確定不同地段的等級和適用稅額時,就有選擇余地,盡可能做到平衡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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