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A1型題 |
第 4 頁:A2型題 |
第 6 頁:A3型題 |
第 8 頁:B1型題 |
第 11 頁:參考答案 |
第21題
試題答案:A
考點:
☆☆☆☆考點9:腎病綜合征的并發癥;
1.感染
由于免疫球蛋白從尿中丟失,機體合成不足及細胞免疫功能紊亂,補體功能不足、蛋白營養不良、水腫、免疫抑制劑的應用,故腎病綜合征患兒易患感染,最常見的是呼吸道感染。細菌性感染以肺炎球菌感染為主,近年大腸桿菌感染亦見增加,病毒感染亦多見。常見有呼吸道、泌尿道、皮膚感染及原發性腹膜炎等。
2.電解質紊亂
最常見為低鉀、低鈉及低鈣血癥。長期禁鹽、納差,有時腹瀉,嘔吐及過多應用得尿劑,是低鉀、低鈉的常見原因,患兒出現厭食、乏力、精神萎靡,甚至血壓下降、休克、驚厥。由于維生素D結合蛋白從尿中丟失及激素應用,故影響腸鈣的吸收,伴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臨床出現低鈣、骨質疏松等表現。
3.血管栓塞
腎病綜合征高凝狀態致血栓形成發生率較高,常見腎靜脈血栓形成發生率為1.8%,常見臨床表現主要有腰痛、腎區叩擊痛、肉眼血尿,有些患兒可能突發急性腎功能衰竭,B超下有些可見單腎增大。
腎病綜合征并發血管栓塞原因很多,包括:
(1)肝臟合成凝血因子增加;
(2)尿中丟失抗凝血酶;
(3)高脂血癥血液粘稠、血流緩慢、血小板聚集增加;
(4)感染或血管壁損傷激活內源性凝血系統;
(5)利尿劑的應用、血容量減少,血液濃縮;
(6)激素應用促進高凝等。
4.低血容量休克
因血漿白蛋白降低使血漿膠體滲透壓下降使患兒高度水腫,故本病常有血容量相對不足,加上長期忌鹽,如伴有急劇體液丟失(如嘔吐、腹瀉、大劑量利尿等)即可能出現低血容量休克。
5.急性腎功能損傷
本病部分病人在病程中出現急性腎功能減退及腎小管功能障礙。
第22題
試題答案:D
考點:
☆☆☆考點10:腎病綜合征的診斷;
凡具備“三高一低”四大特征,排除乙肝病毒相關腎炎、紫癜、狼瘡性腎炎、藥物中毒等引起的繼發性腎病綜合征,即可診斷為原發性腎病綜合征,對于激素治療不敏感者或反復復發者應爭取腎活檢以明確病理類型,指導診斷及治療。
第23題
試題答案:E
第24題
試題答案:E
試題解析:
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是由于甲狀腺激素合成不足所造成的一種疾病,故需終生服用甲狀腺素片。
考點:
☆☆☆☆☆考點5: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的治療;
一般在生后1~2個月即開始治療者,較少遺留神經系統損害,因此治療開始時間越早越好。
1.甲狀腺素
(1)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甲狀腺功能減低癥,都需要甲狀腺素終生治療,以維持正常生理功能;
(2)應從小劑量開始,每1~2周增加1次劑量,直至臨床癥狀改善、血清T4和TSH正常后,再以維持量使用;
(3)常用藥物包括L-甲狀腺素鈉,嬰兒用量為每日8~14μg/kg,兒童為每日4μg/kg。用甲狀腺干粉片,其缺點是藥物中含有的T3可能會使血清T3濃度過高。
2.用藥監測及隨訪
(1)甲狀腺素用量不足時,患兒身高增長及骨骼生長遲緩,用量過大則可引起煩躁、多汗、消瘦、腹痛和腹瀉等癥狀。由于個體差異甚大,因此用藥過程中應進行血清T4和TSH的監測,隨時調整劑量;
(2)在治療開始后,應每2周隨訪1次;在血清T4和TSH正常后,可改為每3個月一次;服藥1~2年后可減為6個月1次。
第25題
試題答案:A
考點:
☆☆☆☆☆考點7:離散趨勢指標;
頻數分布有集中趨勢和離散趨勢兩個重要特征,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全面反映資料的分布特征。除集中趨勢指標外,還需用離散度指標反映一組同質觀察值的變異度。常用的指標有全距、四分位數間距、方差、標準差和變異系數。
1.全距(R)
全距亦稱極差,為一組同質觀察值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它反映了個體差異的范圍,全距大,說明變異度大。
2.四分位數間距(Q)
為上四分位數Qu(即P75)與下四分位數QL(即P25)之差。其間包括了一組觀察值的一半,故四分位數間距可看成是中間50%觀察值的極差。其數值越大,變異度越大,反之,變異度越小。四分位數間距較全距穩定,但仍未考慮全部觀察值的變異度。常用于描述偏態分布以及分布的一端或兩端無確切數值資料的離散程度。
3.方差
為了全面考慮觀察值的變異情況,克服全距和四分位數間距的缺點,需計算總體中每個觀察值X與總體均數#的差值(X-μ),稱之為離均差。由于∑(X-μ)=0,不能反映變異度的大小,而用離均差平方和∑(X-μ)2反映之。同時還應考慮觀察值個數N的影響,用其均數,即總體方差,用σ2表示。
由于實際工作中,往往得到的是樣本資料,總體均數μ是未知的,所以只能用樣本均數 作為μ的估計值,即用∑(X- )2代替∑(X-μ)2,用樣本例數n代替N,但按上式計算的結果常比實際的σ2低。英國統計學家W•S•Gosset提出用n-1代替N來校正。這就是樣本方差S2,其公式為
式中的n-1稱為自由度。
4.標準差
因方差的度量單位是原度量單位的平方,故將方差開方,恢復成原度量單位,得總體標準差σ和樣本標準差s。
離均差平方和 亦等于 ,于是,標準差的計算公式可寫成:
直接法:
加權法:
5.變異系數(CV)
第26題
試題答案:E
考點:
☆☆☆☆考點11:汞中毒的診斷;
應根據職業接觸史、臨床癥狀、體征以及生物材料中汞測定作出汞中毒的診斷。
1.急性汞中毒
尿汞往往增高,結合接觸史診斷不難。
2.慢性汞中毒
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三級。輕度中毒表現為神經衰弱綜合征、口腔炎以及手指、舌、眼瞼輕微震顫,尿汞常超過正常值。中度中毒除上述癥狀、體征外,尚有易興奮癥,明顯的手指震顫,尿汞可增高。重度中毒表現為中毒性腦病;精神性格改變顯著,手、足及全身出現粗大震顫,四肢共濟失調,尿汞增高或正常。由于尿汞的波動較大,宜根據多次測定結果加以綜合分析。
3.汞吸收
尿汞超過正常,無明顯中毒癥狀。
目前規定尿汞正常值為上限250Nmol/L(0.05mg/L)(雙硫腙法)、100Nmol/L(0.02mg/L)(無焰原子吸收法)或50nmol/L(0.01mg/L)(蛋白沉淀法)。
4.職業禁忌證
神經系統、肝、腎器質性疾病、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精神病者均不宜從事汞作業。
第27題
試題答案:D
考點:
☆☆☆☆考點1:刺激性氣體對機體的致病作用;
1.刺激性氣體對機體的致病作用
刺激性氣體是一類對機體眼、呼吸道粘膜和皮膚具有以刺激作用為主要特征的化學物。
(1)刺激性氣體所致病變部位和病變程度主要取決于毒物的溶解度和濃度。前者與毒物作用部位有關,后者則與病變程度有關。
①急性作用
短時間高濃度吸入或接觸引起的病變,多發生于意外泄漏或噴濺事故。
1)局部炎癥:短時間高濃度吸入或接觸水溶性大的刺激性氣體,如氯氣、氨等,主要在接觸的局部或上呼吸道引起局部急性炎癥反應,如急性眼結膜炎、角膜炎或角膜腐蝕脫落,咽喉痙攣和水腫,局部皮膚灼傷等。
2)全身中毒:吸入刺激性氣體,尤其是水溶性小的氣體,如光氣、氮氧化物等,可到達呼吸道深部的細支氣管和肺泡,容易引起中毒性肺水腫及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等損害。
3)變態反應:如氯氣中毒和二異氰酸甲苯酯引起的變態反應性哮喘性支氣管炎。
②慢性損害
長期低濃度刺激性氣體接觸可以引起慢性炎癥,如慢性結膜炎、鼻炎、咽炎、支氣管炎;牙齒酸蝕征;接觸性或過敏性皮炎。
③中毒性肺水腫
刺激性氣體中毒性肺水腫是刺激性氣體引起肺泡和肺毛細血管通透性增加所致肺間質和肺泡的水分淤滯。它是刺激性氣體中毒對人群健康的最大威脅。
刺激性氣體中毒性肺水腫的病程可分4期:
1)刺激期:刺激性氣體均可有程度和持續時間不等的呼吸道刺激癥狀和全身反應,如咳嗽、胸悶、氣急、頭暈、惡心、嘔吐等。水溶性小的刺激性氣體,有時癥狀可不明顯。
2)潛伏期:刺激期后患者自覺癥狀減輕或消失,但潛在的病理變化仍在發展,屬“假愈期”,潛伏期的長短取決于刺激性氣體的溶解度和濃度,一般為2~8小時,水溶性小的可達36~48小時,甚至72小時。
3)水腫期:癥狀劇烈,出現劇咳、呼吸困難、煩躁不安、咯出大量粉紅色泡沫性痰。患者面色蒼白,指端和口唇可呈明顯發組,脈搏加快,呼吸頻數,血壓下降,兩肺滿布濕啰音,體溫升高。實驗室檢查白細胞總數增高。動脈血氣分析,氧分壓降低。X線胸片示肺野透亮度減低、肺紋增多、增粗、紊亂;兩肺呈散在的或局限性邊緣模糊的點片狀陰影,有的可融合成狀如蝴蝶的大片狀陰影。
4)恢復期:一般3~4天癥狀減輕,7~11天可基本恢復。較重的中毒性肺水腫可后遺肺功能障礙。
2.預防和控制
刺激性氣體對人群的嚴重危害是突發性事故造成的群體性中毒和死亡,因此,預防控制的重點是消除事故隱患,早期發現和預防重度中毒,加強現場急救,預防控制并發癥。
(1)病因控制
①消除事故隱患,控制接觸水平:
1)加強對化學反應鍋、輸送管道、貯槽或鋼瓶等的維修及灌注、儲存和運送通道的安全防范,做好防爆、防火,防止跑、冒、滴、漏。
2)生產和使用刺激性氣體的設備和過程實行密閉化、自動化及局部吸出式通風,做好廢氣的回收和利用。
3)定期進行環境檢測,及時發現刺激性氣體超過最高容許濃度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4)提高作業人員素質與自我保健意識。加強職工上崗前安全培訓,自覺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穿戴防護衣帽和防毒口罩。
②提高現場急救水平,控制毒物吸收
1)盡快使染毒者脫離接觸,進入空氣新鮮地帶,迅速脫去污染衣服,皮膚、眼染毒即刻進行清洗或中和解毒,視吸入或接觸氣體為酸性或堿性,分別以3%~5%碳酸氫鈉或3%~5%硼酸、檸檬酸沖洗,或濕敷,或呼吸道霧化吸入。
2)有潛在事故隱患的作業,應配置急救設備,如防毒面具、沖洗設備等。
(2)預防和早期檢出重度中毒對接觸人群中可能發生肺水腫者,進行密切觀察至少48~72小時,絕對休息,保持安靜,必要時給予鎮靜劑和地塞米松等處理;對可能發生喉頭水腫或痙攣導致窒息者,及時進行處理。
(3)治療與預防并發癥
①通氣吸氧,糾正缺氧。
②早期、短程、足量使用激素。
③限制靜脈補液,保持出入量負平衡。
④合理應用利尿劑、脫水劑,減少肺循環血容量,同時注意防止低血容量休克和電解質紊亂。
⑤合理應用抗生素。
采用上述綜合治療,合理處理治療矛盾,控制肺水腫的發展,預防ARDS、腦水腫及多臟器損害。
第28題
試題答案:D
考點:
☆☆☆考點14:矽肺及其病因;
1.矽肺是由于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吸入大量游離二氧化硅(SiO2)含量較高的粉塵后所致的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伴有矽結節形成為特征的疾病。
2.病因
硅(矽)在自然界分布很廣,地殼中分布度為25.7%,自然界中常以二氧化硅或硅酸鹽的形式存在。石英中游離二氧化硅量可達99%,故通常以石英代表游離二氧化硅,接觸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作業,稱為矽塵作業。
第29題
試題答案:A
考點:
☆☆☆☆☆考點4:醫患關系的發展趨勢與醫學道德;
1.醫患關系民主化趨勢對醫師道德的要求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發展,醫患關系的民主化趨勢在增強,“指導-合作型”或“共同參與型”醫患關系逐步成為醫患關系的主流。病人地位的不斷上升,病人的要求也明顯地呈現多元化、多層次趨勢。醫患關系中出現了不合作、不協調乃至沖突現象。
醫患關系的民主化趨勢要求醫師恪守職業道德,一視同仁。
2.醫患關系法制化趨勢對醫師道德的要求
傳統的醫患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道德規范維系的。伴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病人的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保障。法律規范逐步成為醫患關系的制約手段。例如對“知情同意”、“保密”,一些國家法律制定了有關條文,我國《執業醫師法》的頒布為醫患關系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礎,其他有關醫療衛生的法律文件正在制定中。但是,醫患關系的法制化趨勢也對醫生的職業道德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法制化建設所以對道德進步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是因為法律反映著道德進步的要求。法治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法治的力量只有以道德建設的發展為依托、同德治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取得預期的成果。
3.醫患關系物化趨勢對醫師道德的要求
傳統的醫患關系具有直接性、穩定性、整體性等特點,醫生了解和掌握病人的病情主要依靠醫生對病人的直接體檢。隨著實驗醫學的興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大量的診療設備的介入使醫生的診斷、治療越來越有效,醫生對這些設備的依賴性逐步增強,醫療機器隔閡了醫患之間的聯系,制約了醫患之間在感情、思想上的交流,醫患關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物化了。醫生重視的只是疾病本身。疾病和患病的人被分割開來,自然的人與社會的人、生理的人與有思想和情感的人被割裂開來。
醫患關系的物化趨勢要求醫務人員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在應用高新技術中關心病人、尊重病人,融洽與病人之間的關系。
第30題
試題答案:D
考點:
第三單元 血液與藥品監督管理法規 ☆☆☆☆考點9: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并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藥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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