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A1型題 |
第 4 頁:A2型題 |
第 6 頁:A3型題 |
第 8 頁:B1型題 |
第 11 頁:參考答案 |
第21題
試題答案:E
考點:
☆☆☆考點24:雙胎妊娠;
1.定義
一次妊娠同時有兩個胎兒時稱雙胎妊娠。
2.分類及其特點:分為雙卵雙胎和單卵雙胎兩類。
(1)雙卵雙胎:由兩個卵子分別受精形成的雙胎妊娠稱雙卵雙胎,約占雙胎妊娠的2/3。其發生與種族、遺傳、胎次及促排卵藥物的應用有關。形成兩個獨立的胎盤和胎囊。兩個胎囊之間的中隔由兩層羊膜及兩層絨毛膜組成。
(2)單卵雙胎:由一個受精卵分裂而成的雙胎妊娠稱單卵雙胎,約占雙胎妊娠的1/3。其發生不受種族、遺傳、年齡或胎次影響,也與促排卵藥物的應用無關。兩胎兒的基因相同,因此性別相同,容貌極相似。
3.臨床表現及對母兒的影響
(1)妊娠期:早孕反應較重。子宮明顯增大。妊娠晚期可出現呼吸困難、下肢水腫及靜脈曲張等壓迫癥狀及缺鐵性貧血。易并發妊高征、羊水過多、胎兒畸形和前置胎盤。容易發生胎膜早破和早產。
(2)分娩期:雙胎分娩時可能出現的異常有:①產程延長;②胎位異常;③胎膜早破及臍帶脫垂;④胎盤早剝;⑤雙胎胎頭交鎖及雙頭嵌頓;⑥產后出血。
雙胎妊娠的并發癥多,常伴有貧血,抵抗力差,分娩時常需助產,容易發生產褥感染。
4.診斷
(1)病史:家族有雙胎妊娠史,妊娠前接受過促排卵藥物治療及早孕反應重病史。
(2)產前檢查:①子宮比相同周數的單胎妊娠明顯增大;②妊娠晚期可觸及多個小肢體和兩個胎頭,或發現胎頭較小,與子宮大小不成比較;③在不同部位聽到兩個頻率不同的胎心音,胎心率相差10次或以上,在兩個胎心音之間為無音區。
(3)輔助檢查:①B型超聲檢查:早在妊娠7~8周見到兩個妊娠囊,對中晚期雙胎診斷準確率達100%;②多普勒胎心儀:妊娠12周后可聽到兩個頻率不同的胎心音。
5.鑒別診斷
雙胎妊娠應與單胎合并羊水過多、巨大胎兒、妊娠合并子宮肌瘤或卵巢腫瘤相鑒別。
6.處理
(1)妊娠期:定期行產前檢查,爭取及早確診雙胎妊娠。增加營養,補充鐵劑、鈣劑,預防貧血和妊高征。妊娠30周后多臥床休息,減少早產發生率和圍生兒死亡率。
(2)分娩期:多能經陰道分娩。嚴密觀察產程進展及胎心率。發現宮縮乏力或產程延長,可用催產素靜脈滴注加強宮縮,第一胎兒娩出后,應立即斷臍,以防第二胎兒失血;立即行陰道檢查,查明第二胎兒先露部,介質縱產式。聽胎心無異常等待自然分娩,20分鐘左右第二胎兒順利娩出。為預防產后出血,應在第二胎兒前肩娩出時,靜注麥角新堿0.2mg及肌注催產素10U,第二胎兒娩出后,腹部應置沙袋以防腹壓驟降引起休克。
第22題
試題答案:E
考點:
☆☆☆考點2:婦科檢查準備及注意事項;
1.檢查器械應準備齊全
包括無菌手套、陰道窺器、長鑷、子宮探針、刮板、玻片、棉拭子、消毒液、石蠟油、肥皂水或生理鹽水等。
2.注意事項
(1)態度嚴肅、語言親切、檢查仔細、動作輕柔。
(2)除尿失禁者外,檢查前應解凈小便,必要時導尿排空膀胱。大便充盈者應排便后檢查。
(3)每檢查一人,更換一次墊單。
(4)除尿瘺患者需取膝胸臥位外,一般均取膀胱截石位,危重患者不宜搬動時可在病床上檢查。
(5)避免經期檢查。若必須檢查,檢查前應先消毒外陰,并用無菌手套及器械。
(6)未婚者禁行雙合診及窺器檢查。若確有檢查必要,應先征得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后,方可以一指緩慢放入陰道捫診。男醫師對未婚者進行檢查,需有其他醫護人員在場。
第23題
試題答案:B
考點:
☆☆☆☆考點4:老年性陰道炎;
1.病因
老年性陰道炎常見于絕經后的老年婦女,因卵巢功能衰退,雌激素水平降低,陰道壁萎縮,粘膜變薄,上皮細胞內糖原含量減少,陰道內pH值上升,局部抵抗力降低,致病菌容易入侵繁殖引起炎癥。
2.臨床表現
主要癥狀為陰道分泌物增多,呈淡黃色,嚴重者可有血樣膿性白帶。外陰有瘙癢或灼熱感,檢查時見陰道呈老年性改變,上皮萎縮,皺臂消失。陰道粘膜充血,有小出血點,有時有表淺潰瘍。若潰瘍面與對側粘連,陰道檢查時可被分開而引起出血,粘連嚴重時可造成陰道閉鎖,炎癥分泌物引流不暢可形成陰道或宮腔積膿。
3.治療原則:治療原則為增加陰道抵抗力及抑制細菌生長。
(1)1%乳酸或0.5%醋酸液陰道沖洗增加陰道酸度,每日1次,沖洗后局部用甲硝唑200mg或氟哌酸每次1片,放入陰道深部,7~10日為一療程;
(2)雌激素局部或全身用藥:一般經上述局部治療即可奏效,對炎癥較重者可輔以雌激素治療。己烯雌酚0.125~0.25mg,每晚放入陰道一次,7日為一療程;頑固病例可口服尼爾雌醇,首次4mg,以后每2~4周一次,每次2mg,維持2~3個月。對乳癌或子宮內膜癌患者禁用雌激素。
第24題
試題答案:B
考點:
☆☆☆☆☆考點2:體格生長的指標;
體格發育是小兒發育的一個方面,主要表現在體重量、身高、頭部、胸部、牙齒等方面。
1.體重
體重為身體各器官、組織和體液的總重量,是體格發育尤其是近期營養狀況的靈敏指標。臨床給藥、輸液也常根據體重計算用量。
正常新生兒初生體重平均為3kg。出生后第一周內由于哺乳量的不足、不顯性失水、排尿及排除胎便,體重可以暫時下降3%~9%(生理性體重下降),隨后迅速恢復和增長,如10日后繼續下降應尋找病因。生后前半年體重呈現第一個增長高峰:出生后前3個月每月增長700~800g,4~6月時為500~600g/月,后半年(7~12月)平均每月增加300g~400g。1歲時體重平均為9kg,1歲到2歲一年中增長3kg,2歲的體重平均為12kg。2歲到青春前期體重增長減慢,年增長約為2kg。
為了便于臨床應用,可按以下公式粗略計算體重:
<6月齡嬰兒體重(kg)=出生體重+月齡×0.7kg
7~12月齡嬰兒體重(kg)=6+月齡×0.25kg
2歲~青春前期體重(kg)=年齡×2+8(7)kg
12歲以后為青春發育階段,受內分泌影響,體重增長較快(是體格增長的第二個高峰),不再按上述公式計算。
因個體差異,小兒體重可波動在10%范圍左右,低于15%以上,應考慮營養不良。高于20%以上,應考慮營養過剩。
2.身高
身高指頭頂至足底的長度,也是遠期營養狀況的重要指標,身高增長的規律與體重相似。正常新生兒出生時身長平均約為50cm。1歲內增長最快,前半年平均每月增長2.5cm,后半年平均每月增長1.5cm。1周歲時約為75cm,1~2歲一年中增長10cm,2周歲時約為85cm。2周歲以后平均每年增長5cm~7cm,故2歲~12歲平均身長可按以下公式粗略推算:
身長(cm)=年齡×7+70
身長的個體差異較大,若低于正常身長平均數的30%以上,則為異常。
3.頭圍
經眉弓的上方、枕后結節繞頭一周的長度。頭圍反映顱骨與腦的發育,胎兒期腦發育居全身各系統的領先地位。正常新生兒頭圍約為34cm,在生后的前3月和后9個月頭圍都增長6cm,故1周歲時頭圍約為46cm,2歲約為48cm,5歲時約為50cm,15歲時即與成人相近54cm~58cm,頭圍過大,常見于腦積水;過小,可見于頭小畸形或大腦發育不全。
4.胸圍
沿乳頭下緣平繞胸一周的長度,反映胸廓、胸背肌肉、皮下脂肪及肺的發育程度。胸圍初生時比頭圍小1~2cm,約32cm;1周歲時與頭圍相等,約46cm;以后則超過頭圍(約頭圍+年齡-1cm)。
第25題
試題答案:E
考點:
☆☆☆☆☆考點2:預防接種實施程序;
第26題
試題答案:A
第27題
試題答案:B
考點:
☆☆☆☆☆考點10:結核性腦膜炎的臨床表現;
1.典型結腦起病多較緩慢。根據臨床表現,病程大致可分為3期:
(1)早期(前驅期)
約1~2周表現為小兒性格改變,如少言、懶動、易倦、喜哭、易怒等。臨床癥狀可有發熱、納差、盜汗、消瘦、嘔吐、便秘(嬰兒可為腹瀉)等。年長兒可自訴頭痛,多較輕微或非持續性,嬰兒則表現為蹙眉皺額,或凝視、嗜睡等。
(2)中期(腦膜刺激期)
約1~2周,可有頭痛、噴射性嘔吐、嗜睡或驚厥。此期出現明顯腦膜刺激征,頸項強直,克氏征、布氏征陽性。嬰幼兒前囟膨隆。顱神經障礙可出現,最常見者為面神經癱瘓,其次為動眼神經和外展神經癱瘓。部分患兒出現腦炎體征,如定向障礙、運動障礙和語言障礙;眼底檢查可見視乳頭水腫、視神經炎或脈絡膜粟粒狀結核結節。
(3)晚期(昏迷期)
約1~3周,癥狀逐漸加重,昏迷、半昏迷、頻繁驚厥,最終腦疝死亡。
2.不典型結腦
約占6.2%,主要表現以下特點:
(1)嬰幼兒起病急,進展較快,有時僅以驚厥為主;
(2)早期出現腦實質損害者可表現為舞蹈癥或精神障礙;
(3)早期出現時血管損害者可表現為肢體癱瘓;
(4)合并腦結核瘤者可出現類似顱內腫瘤表現;
(5)當顱外結核病變極其嚴重時,可掩蓋腦膜炎癥狀而不易識別;
(6)在抗結核治療過程中發生腦膜炎時,常表現為頓挫型。
第28題
試題答案:A
考點:
☆☆☆☆考點14:支氣管肺炎的病原治療;
按不同病原體選擇藥物:
1.抗生素
經肺穿刺研究資料表明,絕大多數嬰幼兒重癥肺炎系由細菌感染引起。另外,在病毒感染基礎上亦易合并細菌感染,故采用抗生素是合理的。使用原則:(1)依病原菌選用敏感藥物;(2)早期治療;(3)聯合用藥;(4)選用滲入下呼吸道濃度高的藥物;(5)足量、足療程,重癥宜用靜脈途徑給藥。
WHO推薦4種第1線抗菌藥,即復方新諾明、青霉素、氨芐青霉素和羥氨芐青霉素。其中青霉素是治療肺炎的首選藥;復方新諾明不宜用于新生兒;氨芐青霉素和羥氨芐青霉素是廣譜抗生素。推薦的另一組抗菌藥為氨芐青霉素、氯霉素、苯唑青霉素或鄰氯青霉素和慶大霉素,適用于臨床疑為金葡萄肺炎者。慶大霉素對革蘭陰性桿菌有效。
我國衛生部對輕癥肺炎推薦用頭孢氨芐(先鋒霉素Ⅳ)。頭孢菌素類藥物抗菌譜廣,抗菌活性強,特別是對產酶耐藥菌的感染療效好。從抗菌作用看,第1代頭孢菌素對革蘭陽性球菌作用較強;第2代比第1代抗菌譜廣,包括革蘭陽性和陰性菌,而第3代有較強的抗革蘭陰性桿菌的作用。
大環類內酯類包括紅霉素、白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涉霉素、美歐卡霉素以及羅紅霉素、阿奇霉素等,其作用為阻礙細菌蛋白質的合成,對支原體、衣原體性肺炎均有效。
用藥時間應持續至體溫正常后5~7日;臨床癥狀基本消失后3天,支原體肺炎至少用藥2~3周,以免復發。葡萄球菌肺炎比較頑固,易于復發及產生并發癥,療程宜長,一般于體溫正常后繼續用藥2周,總療程6周。
2.抗病毒治療
目前尚無理想的抗病毒藥物,用于臨床的有:
(1)三氮唑核苷:即病毒唑,可抑制多種RNA及DNA病毒,毒性小,每日110mg/kg,肌注或靜脈滴注,對合胞病毒、腺病毒均有效。亦可超聲霧化吸入。
(2)干擾素:具有巨噬細胞、NK細胞的激活作用,使病毒不能在細胞內復制,抑制其擴散。人α-干擾素對病毒性肺炎有效,霧化吸入局部治療比肌注療效好。早期使用基因工程干擾素治療病毒性肺炎療效好。療程3~5天。
(3)聚肌胞:為干擾素誘生劑,能增強機體抗病毒能力。小于2歲者每隔日肌注1mg,大于2歲者隔日肌注2mg共3~6次。
(4)乳清液:以產后5~7日內的初乳制成乳清液霧化劑,每日10mg超聲霧化吸入,5日一療程。
第29題
試題答案:A
考點:
☆☆☆考點1:醫患關系的涵義;
1.醫患關系的涵義
醫患關系是醫療活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際關系。一般是指一個個體(患者)與另一個個體或群體(治療者和醫療衛生組織),在診療、預防、保健和康復中所建立的各種聯系。
醫患關系有兩方面的含義:狹義的醫患關系指醫生與病人之間的關系,廣義的醫患關系是指醫務人員團體與患者團體之間的關系,前者是指以醫生為中心包括護士、醫技人員、管理人員、預防人員、后勤人員等在內的人員組成的團體和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后者則是指由病人、病人家屬、監護人及其他與病人有關的個人和單位共同組成的團體。
2.醫患關系的模式
(1)維奇模式:依據醫生在醫患關系中所充當的不同角色,把醫患關系分為純技術模式、權威模式和契約模式。
(2)布朗斯坦模式:根據醫生是否注意到患者的主體意識,把醫患關系分為傳統模式和人道模式。
(3)薩斯、荷倫德模式:根據醫患雙方在醫療措施制定和執行中的地位和主動性的大小,把醫患關系分為主動-被動型、指導-合作型、共同參與型。
第30題
試題答案:D
考點:
第三單元 血液與藥品監督管理法規 ☆☆☆☆考點9: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并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藥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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