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記憶)
(一)壟斷協議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壟斷協議,也稱限制競爭協議、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
壟斷協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第二,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化。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2)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3)經營者能否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第三,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根據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一般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二)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也稱為卡特爾!斗磯艛喾ā方咕哂懈偁庩P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限制條件包括:(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三)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1)維持轉售價格協議。(2)地域或客戶限制。(3)排他性交易。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縱向壟斷協議具有如下積極效果:(1)減少“搭便車”。(2)克服銷售商加價,提升消費者福利。(3)改善售后服務。(4)有利于經營者的市場進入。
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可能對市場產生以下不利影響:(1)促成價格卡特爾。(2)導致市場進入障礙。
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三種受到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四)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記憶提示】技術、質量、中小企業、公共利益、經濟不景氣、對外貿易,前五須消費者分享利益)
【例題·多選題】根據反壟斷法律的規定,對于特定種類的可豁免壟斷協議,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下列各項中,屬于上述特定種類的可豁免壟斷協議的有( )
A.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壟斷協議
B.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壟斷協議
C.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壟斷協議
D.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壟斷協議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上述第1至第5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故選ABC。
(五)對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規制
法律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的行為具體包括:(1)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2)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六)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3.寬恕制度
(1)“重要證據”的界定
向執法機構提供有關壟斷協議的重要證據,是參與壟斷協議經營者獲得寬大處理的必要條件。所謂“重要證據”應當是能夠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包括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涉及的產品范圍、達成協議的內容和方式、協議的具體實施情況等,或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價格壟斷協議具有關鍵作用的證據。
(2)區分情況減免處罰的具體規則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對第一個主動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提供重要證據并全面主動配合調查的經營者,免除處罰;對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其他經營者,酌情減輕處罰;對壟斷協議的組織者,不適用寬恕的規定。
【提示】第一個自首免除處罰,其他自首減輕處罰,組織者不寬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二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減輕處罰;其他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減輕處罰。
【提示】第一個自首免除處罰,第二個自首減輕一半以上,其他自首減輕一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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