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記憶)
(一)概述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托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合并。(2)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產業中的位置和相互關系,可將經營者集中分為橫向集中、縱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模式:強制的事前申報 ,是指法律要求當事人在實施集中前必須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待執法機構審查批準后才可實施集中的制度。
(二)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記憶提示】全球合計100,中國合計20,兩個4 )
上述申報標準中所稱“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為下述經營者的營業額總和:(1)該單個經營者;(2)第(1)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3)直接或間接控制第(1)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4)第(3)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5)第(1)至第(4)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不包括上述(1)至(5)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記憶提示】自己、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雜交公司)
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等三類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營業額=(營業額要素累加-營業稅金及附加)×10%。保險公司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營業額=(保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10%,其中,保費收入=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記憶提示】絕對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
【例題·單選題】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的有( )。
A.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5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B.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2億元人民幣
C.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2億元人民幣
D.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注意每個經營者都要達到4億元。故選D。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根據《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實施兩階段審查制。第一階段為初步審查。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30日)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根據不同情況,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以下不同決定:(1)禁止集中決定。(2)不予禁止決定。(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
(四)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五)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限制性條件包括如下幾類:(1)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六)經營者集中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
對于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七)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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