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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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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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2.不存在或有條件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付賬款(舊的)
貸:應付賬款(新的=將來要償還的本金)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B.以后按正常的抵債處理即可。
a.每期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b.償還本金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收賬款(新的=將來要收回的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舊的)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B.將來按正常債權的收回處理即可。
a.每期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
b.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3.存在或有條件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付賬款(舊的)
貸:應付賬款(新的本金)
預計負債(或有支出)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b.當預計負債實現時:
借:預計負債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c.當預計負債未實現時:
借:預計負債
貸: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收賬款(新的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舊的)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b.當或有收入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c.當或有收入未實現時:
無相關賬務處理。
(六)混合清償的會計處理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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