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本章內容對應《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屬于比較重要章節,應當關注:(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重點為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何種價值進行計量。
第一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非貨幣性資產是相對于貨幣性資產而言的。貸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為參考比例,也就是說,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高于25%(含25%)的,視為貨幣性資產交換。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項
本章所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以下交易和事項:
(一)與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貨幣性資產非互惠轉讓
(二)在企業合并、債務重組中和發行股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
在企業合并、債務重組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其成本確定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以發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相當于以權益工具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其成本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例題1】下列哪項交易適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
A.甲公司從企業無償獲得一臺機器設備
B.甲公司以一塊土地與乙公司交換其持有的丙公司100%的股權
C.甲公司以存貨和少量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占該專利技術的公允價值的10%)交換乙公司的一項專利技術
D.甲公司發行股票購買乙公司持有的一棟大樓
E.甲公司以一棟大樓交換其關聯方乙公司的一棟大樓
【答案】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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